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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669號
原 告 天王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育禎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被 告 陳長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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