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281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黃文彥
張子瑜
被 告 吳家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應具狀記載變更後訴之聲明及本件信用卡約定條款、利率,未繳款情形、積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金額及計算,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9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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