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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910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沈凱榮
被 告 王銘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零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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