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小,3191,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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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3191號
原 告 林煜強
被 告 林青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雲林縣麥寮鄉後安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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