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小,3343,20201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334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育輝
被 告 曾憲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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