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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3616號
原 告 何惠琴
被 告 王維建
上列原告因被告竊盜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9年度附民字第466號),經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審理,於民國109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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