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小,3880,202010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388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被 告 張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608元,及自民國95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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