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救,40,2020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救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蕭文錦
相 對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中補字第1808號案件審理在案。

茲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為中低收入戶,實無資力再支出該訴訟費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臺中市太平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為證。

經查:聲請人民國 108年度所得額僅新臺幣5,685 元,而聲請人平日生活亦有消費性支出須負擔。

從而,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本件所須繳付之裁判費用,亦非無憑。

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