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消簡,9,202010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消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王丕旻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北
屯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0343元,應徵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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