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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348號
原 告 佑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BROSO IRMA BONAVENTE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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