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補,1423,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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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423號
原 告 許峰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治泱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此為起訴必備程式。

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訴狀上無訴之聲明之記載,原告應具狀陳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之金額),並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記載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本件原告應依上開陳報訴之聲明所請求之金額為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如請求之金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則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倘請求被告給付金額超過10萬元,原告應依附表所示,自行計算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1,000元;
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元;
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
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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