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補,2177,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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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177號
原 告 邱雅琦
原 告 邱浩庭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邱志勇
李佳玲
被 告 黃平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萬元(計算式:聲明第一項為200萬元;
聲明第二項為1,412,000元-622,000元=79萬元,以上合計共279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6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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