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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287號
原 告 陳震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家笛、廖格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033元(依原告訴狀所載第2頁第13行以下所載為:109年7月17日不當得利54,433元、109年8月4日所產生不當得利42,600元、換遙控器鑰匙4,000元、毀壞2、3樓浴室墻壁地板被水泥封住還原費用10,000元、2樓冷氣鑽2個洞還原費用10,000元、1樓大門改裝強化玻璃還原費用15,000元、拆招牌費用10,000元、門口騎樓地板水泥拆除5,000元,以上合計共151,03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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