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補,799,2020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799號
原 告 鍾明宜
王臆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昱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應提出書狀陳報本件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並提出供本件訴訟釋明用之事證,即原告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工資與零件分別列計證明之收據或統一發票、鐵門修理單據或證明等影本,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