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補,824,202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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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82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鄒榛樺即鄒志樺、鄒志強、曹惠娟等人(均為鄒進財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22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23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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