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346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蔡馥琳
被 告 蔡芊榆即蔡依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751 元,及自民國110 年10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附表:
項目 電信別 門 號 電信費 小額付款 專案補償款 1 台灣之星 0000000000 8,259元 149 12,990元 2 台灣之星 0000000000 4,190元 596 13,078元 3 亞太電信 0000000000 4,268元 0 10,037元 4 亞太電信 0000000000 2,090元 0 6,094元 合 計 18,807元 745元 42,1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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