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簡,1473,2022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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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4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新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振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振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聲明為請求廢棄原判決全部,而上訴人於原審中擴張聲明為新台幣(下同)657,060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57,0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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