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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84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鄒宗佑即李玉招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8,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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