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簡,2974,20240716,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974號
原 告 蘇嘉淑
訴訟代理人 林幸頎律師
謝進益律師
被 告 沈芷蓀
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應以被告另對原告提起鄰地建築使用權訴訟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9年度上字第405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因此裁定於臺中高分院109年度上字第405號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確定,有臺中高分院109年度上字第405號民事判決書、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06號民事裁定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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