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簡,334,202202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陳曉芬即安泰護理之家
即原審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怡芳間請求給付照護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4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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