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訴,19,202203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麗如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大勝

東方瑞士B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成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邱瑞東

陳金燦
李素美
劉秀珍
呂進輝


潘玉惠

李鄭麗秋

陳怡廷

黃美智
蔡秀梅

杜雪華


林森昌
王貴男
劉允誠

李香滿
葉玉春
吳成
張克中
林 幼
陳玫珠

舒耀德

張雅婷
蔡秋吟

姚翠娥
陳錫鴻

吳俊毅
黃永寬
陳界煌
許維容
蔡廖淑如

陳政助

陳月麗

林玲瑜

何竹貞
陳志龍
潘柏綱
王正杰
謝宥諒
許翰峪

葉新花
羅宇辰
楊孟焄
林淑惠
鄭健全
王鏡明


劉李却

張金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東方瑞士B棟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68,560元【計算式:143.2㎡×土地公告現值33,300元/㎡=4,768,56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33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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