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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158號
原 告 王碧雲
被 告 陳瑞龍
楊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被告陳瑞龍自民國一一0年一月八日起,被告楊承翰自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詐欺所得即匯款日(民國108年2月26日)之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嗣減縮利息起算日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見卷第98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加入組織成員至少3 名成年人以上之詐騙集團,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2月23日10時20分許,假冒原告之姪子「王宏遠」撥打電話向原告佯稱因公司亟需現金周轉而向原告借款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08年2月26日11時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莒光郵局內,臨櫃匯款方式將現金新臺幣30萬元匯入被告楊承翰所提供之彰化銀行帳戶。
因其他加害人已經賠付20萬元,原告尚有10萬元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五、查被告涉犯如原告前揭主張之詐欺犯行,詐得原告現金30萬元,被告楊承翰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28863號提起公訴,經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581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楊承翰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刑確定(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另被告陳瑞龍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條例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93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16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36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48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68號、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298號、108年度偵字第15817 號提起公訴,尚在本院刑事庭審理中,有上開起訴書及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佐(見卷第67-93 頁),原告主張被告侵權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認為真正。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被告楊承翰幫助、被告陳瑞龍共同,由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不法詐取原告款項30萬元,原告因其他加害人已經賠付20萬元,就剩餘10萬元損害請求被告連帶如數賠償,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所提起訴狀繕本於110年1月7日送達被告陳瑞龍(109年12月28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送達證書見卷第25頁),於109 年12月25日送達被告楊承翰(送達證書見卷第27頁),被告自受起訴狀送達時起負遲延責任,並應自翌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
七、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即被告陳瑞龍自110年1月8 日起、被告楊承翰自109 年12月2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1000元(即第1審裁判費)由被告連帶負擔。
八、本件小額訴訟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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