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小,2081,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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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張啓成

被 告 倚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靖修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中小字第2081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29日上午10時55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筱涵
書 記 官 張峻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5 月6 日16時54分許,將新臺幣16,924元誤轉帳至被告所申設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大智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轉帳交易明細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有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大智分社函調上開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核閱無訛,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被告受領原告上開誤為轉帳之金額係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金錢上之損害,且被告受有利益並無法律上原因,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書記官 張峻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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