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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247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 告 張淽𫈊即張名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張淽 即張名君」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淽𫈊即張名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
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與原本不符,爰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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