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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2600號
原 告 成功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順利
訴訟代理人 周惟蘋
被 告 廖翊蓁即廖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00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0號(建號為:北區文正段1969建號)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為成功華廈社區之住戶,依成功華廈社區管理規約第17條第2項第1點:「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分擔之,每戶收取600元,一次繳納2個月」之規定,然被告自民國108年12月起至110年1月止,每月應繳納管理費600元均未繳納,迄今已積欠14個月管理費達8,400元(計算式:600×14=8,400),經原告催繳管理費,被告仍未給付,爰依住戶規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應繳納其所積欠自108年12月起至110年1月止之管理費共計8,4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建物登記謄本、成功華廈社區管理規約、成功華廈社區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主任委員備查函、管理費催繳通知單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屬實。
從而,原告依據住戶規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7月22日(見本院卷第77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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