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311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何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樂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依上訴內容所載,應係對於部分駁回上訴人之判決全部不服),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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