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348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沈凱榮
被 告 黃明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貳拾貳元,及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