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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4056號
上 訴 人 多客有限公司東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忠
訴訟代理人 紀雅惠
被 上訴人 温嘉玲
温永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8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111年8月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是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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