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小,4547,2022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454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蕭均年
訴訟代理人 蔡泓賓
被 告 蕭邦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729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九個月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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