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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479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忠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李昭緯
被 告 詹羽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3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表: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 年利率 81356元 110年6月18日起至110年12月1日止 0.90% 110年7月19日起至110年12月1日止 0.09% 81356元 110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90% 110年12月2日起至111年1月18日止 0.19% 81356元 111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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