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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1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建皓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宗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80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66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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