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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23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呂洽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吉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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