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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666號
原 告 林政生
被 告 林昱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4月1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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