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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086號
原 告 朱自信
訴訟代理人 張瑋妤律師
複 代理人 譚雅蓁律師
被 告 曹惠茹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複 代理人 李進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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