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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518號
上 訴 人 詹函茹
即原審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溪湖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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