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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605號
原 告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安
被 告 巨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莉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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