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862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馬惠明
訴訟代理人 洪嘉徽
林玉華
被 告 劉訓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109年度醫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4月1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前開民事案件嗣經提起上訴,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3年7月15日以112年度醫上字第6號調解成立,此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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