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小,2532,202408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253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被      告  江忠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江忠佑」之記載,應更正為「江忠祐」。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錢  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