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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274號
原 告 保羅密斯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緁戎
被 告 李澤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以110年度中補字第237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0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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