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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311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陳麗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7,3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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