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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742號
原 告 韓世璽
訴訟代理人 丘琳琳
吳尚道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芳律師
被 告 王有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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