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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604號
原 告 展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雲漢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本件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二、提出系爭土地共有人最近戶籍謄本。如有死亡者,應提出 該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 謄本,並撤回該死亡者之訴訟,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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