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補,2948,202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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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948號
原 告 李鹿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6樓之4房屋之所有權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陳報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致於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按容忍修繕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

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房屋內修復損壞部分或自行修繕被告房屋使其不漏水,依上開說明,應以預估修繕費用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查報修繕系爭房屋至不漏水狀態所需之工程費用(應提出估價單),並以此工程費用參照附表所示內容計算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二、如原告未依上開說明查報工程費用及繳納裁判費,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核定之,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年籍資料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原告於起訴狀之當事人欄中僅記載「被告姓名不知道請法官協助查」等語,顯見原告並未特定被告為何人),然原告所請求之對象為何人,及其訴之聲明之內容,均屬原告處分權之範圍,並非法院得依職權自行認定何人可得為被告,原告所起訴之被告究竟為何人,仍應由原告依其訴訟法上之處分權自行認定,再由法院判斷其對該被告之請求權是否存在。

是故,原告既未依法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本院爰定期間命其補正。

是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6樓之4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如該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則應提出最近一期之房屋稅繳款書或房屋稅籍證明書(請向地方稅務局申請),並補正被告當事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及依被告之人數重新提出已記載被告姓名、住居所之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之計算方式:(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1,000 元。
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元;
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
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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