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01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錫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琬婷即孟昭文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7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7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