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補,439,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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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43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辰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7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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