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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1085號
原 告 張振江
訴訟代理人 張先維
被 告 洪培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1年7月8日上午11時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1年7月22日上午11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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