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小,125,202205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12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高清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百分之5」記載,應更正為「百分之1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