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小,1581,2022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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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1581號
上 訴 人 胡宗邦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王雲卿、林博暐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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