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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6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俊傑
梁雅鈴
被 告 何佩如即何佩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384元,及自民國96年1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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