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小,3214,2022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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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321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周勇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俊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0元(即本院駁回部分),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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